东方之珠29o 发表于 2017-2-9 14:17:54

诉讼中的救济途径-——再审

本帖最后由 东方之珠29o 于 2017-2-12 16:0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据此,当事人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在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有新的证据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除外),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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