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要求,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齐齐哈尔市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2号公告继续执行的基础上,新增部分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市防控指挥部大排查工作要求,来(返)齐人员必须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大排查工作,要自觉主动通过电话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登记报到,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同时须向本单位报告,并按要求做好居家隔离及医学观察等防控工作。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集中排查本单位外出返齐人员,做好登记造册,督促并确保其通过电话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登记报到,同时按要求做好居家隔离及医学观察等防控工作。
三、社区(村委会)与派出所联合,以社区(村委会)为单元,对返齐人员主动摸底,汇总情况,报当地政府,并按相关要求监督其隔离观察。
四、各县(市)区要设立并公示来(返)齐人员登记工作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停止各类经贸、商品促销、宗教、聚餐等集会活动,婚葬嫁娶一律从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控指挥部批准,一律不得开学,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家庭要定期消毒,按《关于公共场所及居家消毒专家指导意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齐疫领函[2020] 6号)中的技术要点做好消毒工作。
齐齐哈尔市应对管型冠状病潘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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