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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调整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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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由 符文浩 同步到 技术符文浩 的微博!
发表于 2021-10-21 11: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黑龙江齐齐哈尔
齐政办规〔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平稳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和调整我市医疗保障部分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统一调整的内容
  1.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最高限额”。
  2.门诊特殊治疗“大器官移植术后”“恶性肿瘤放疗”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3.参保人员因腔隙性脑梗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炎、高血压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炎症性肠病、短暂性脑缺血、慢性支气管炎十种疾病和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可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留观治疗调整为住院治疗。
  4.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化疗按照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
  5.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后,不再进行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6.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付35%后,再按照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付25%后,再按照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
  1.调整职工医疗超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总数超过参保职工总数100%以上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由个人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三档,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7%;选择四档,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
  (3)选择三档或四档缴纳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每年年末医疗保险数据核定时,前5年在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且无统筹基金支出的,以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2.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3种慢性病,职工病种为30种,全市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
  3.市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使用的注射用干扰素和核苷类药物口服制剂,针对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使用的聚乙二醇干扰素按照门诊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原使用此类药物人员原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变)。
  4.关闭破产企业及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低于6万元的调整至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7万元,新办理的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报销比例与用人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相同。
  5.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员在生育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
  1.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期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慢性病毒性肝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3种慢性病,居民病种为25种,全市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原新农合及建档立卡门诊慢性病归并至全市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标准(2022年1月1日前脱贫人口仍执行原报销比例)。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肺结核、艾滋病、布鲁氏菌病由门诊治疗调整为门诊慢性病管理,其中肺结核按照门诊慢性病活动性结核病管理。
  4.参保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待遇最高限额为150元,起付线为50元,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0%,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5%,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6.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调整脱贫攻坚期内的医疗保障扶贫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脱贫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统一的门诊统筹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执行;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
  7.市本级六城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不再进行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报销。各县(市)区脱贫人口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调整为在医疗救助之后报销,资金渠道不变,待遇不减。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我市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我市医保信息系统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全市医疗保障政策统一规范。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调整变化等情况,对基金征缴、支付、待遇标准、管理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市级统筹后基金运行、收支的管理。市卫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健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税务局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职能,积极落实征缴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市民政局要做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市乡村振兴局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辖区内与本通知不符的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医保改革重大制度安排,事关百姓民生福祉,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强化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百姓支持的浓厚氛围。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解答群众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信访、网信和公安机关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信访动态,掌握舆情信息,把控不稳定因素,强化联动共享,积极做好维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涉及调整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生育保险等政策,仍按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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