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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2019年富裕人不知道的判决书,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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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12: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405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钊,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广东省珠海天安云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8年11月11日因被鹤岗市兴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7日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凤翼,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钊及辩护人王鹤运、张凤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刘钊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结识开放商张某、冯某、刘某。2010年初,因刘钊与时任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县委书记高某系大学同学,且关系密切,张某等三人遂和刘钊商定,由刘钊利用高某的职务便利,在富裕县帮助张某等人取得开发建设用地,并约定给刘钊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回报。张某于2010年1月13日先行支付给刘钊人民币20万元。事后刘钊找到高某让其帮助在富裕县选一块开发建设用地,高同意帮忙。后高安排时任富裕县副县长陈玉发帮助刘钊选定燃料公司地块,陈按照高某指示和时任国土局局长韩某、建设局局长孙某等人“打招呼”,让两人帮助刘钊办理项目开发手续。同年4月,该县国土局公开出让燃料公司土地,由于高某的关系,只有刘某的大庆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参与投标竞买并获取该块地的使用权。后该公司开发了格林小镇项目,并在没有施工许可手续情况下施工,由于高某的关系,相关部门未给予处罚。同年11月11日,张某给刘钊转款10万元,2011年4月17日,刘某给刘钊转款70万元。刘钊将其收受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项目。案发后,赃款已全部收缴上交国库。
经侦查,被告人刘钊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富裕县国土局复印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兴安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高某、张某、冯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钊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王鹤运、张凤翼提出的被告人刘钊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悔罪,主动返还全部赃款,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钊能够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主动返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刘钊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沈会丰

人民陪审员  张 于

人民陪审员  邵丽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舒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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