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该条例,富裕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1日起对全县电动车开展登记及领取通行识别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登记是指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领取通行识别码是指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所有人和车辆信息进行记录,并发放通行识别码。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国家标准,虽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前后轮中心距小于1250mm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3年5月1日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备案管理,发放通行识别码。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2023年5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现场交验电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三)产品合格证。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二、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允许容缺办理:(一)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无法提供强制认证(CCC)证书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编号的证明;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二)申请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车备案,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三、我县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及领取通行识别码不收取任何费用。四、对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可以在《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2023年5月1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五、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电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六、此次登记、备案工作按照“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线上采取关注“黑龙江交警”公众号按提示申领,线下将设置25个服务网点进行登记、备案,服务网点具体办理时间以各网点通知为准。 富裕县电动车登记备案服务网点
七、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驾车时佩戴安全头盔,构建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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