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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4: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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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黑龙江齐齐哈尔
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将把以下八类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元以上的;
5.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
6.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
7.移交公安机关后最终判决的案件;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后,相关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地税部门应将公告信息及时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形成当事人的失信记录,并对其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惩戒措施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7.强化检验疫监督管理。
8.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0.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6.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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