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手机短信,快捷登录

快捷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5265|回复: 0

[富裕新闻] 富裕县森林公安局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0-11 16: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黑龙江齐齐哈尔

目前,我县已进入候鸟迁徙季节,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鸟类行为,全力保障我县候鸟迁飞安全。近日,县森林公安局发出通知,严禁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并将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

1、严禁用各种捕鸟和其他工具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52-3121041

13206635538

            15344528488


mp43014741_1447986373186_11.jpeg


(小小赏金只为给深夜码字的楼主买杯咖啡!)




上一篇:富裕县供热企业提前开栓供暖
下一篇:富裕县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营业执照|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富裕信息网 ( 黑ICP备20003456号 )

GMT+8, 2025-8-4 18:35 , Processed in 0.458290 second(s), 4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