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及范围: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无窗口期,全县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包括玉米、水稻、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屯)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县、乡(镇)、村、屯四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联动机制作用,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对禁烧期间火点较多、禁烧工作推进不力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拒绝或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3122603 手机:15663225537 特此公告 富裕县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 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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