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承办人A、制作《立案审批表》,承办人B、复核后报送局长审核并审批立案,签批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局承办人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案件处理。经过案件调查后,劳动监察承办人A、应当对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缺少的,应当立即补齐,交由承办人A、主办监察员进行实质审核。承办人A、经过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局长审核、审定,依法做出撤销立案决定。有举报、投诉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四、案件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监察承办人A、和承办人B、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局长审核,审核后进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承办人A、审理,承办人B、复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后上报行政局,经局务会审议,行政局主管领导审批并签批。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违法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五、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由案劳动监察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制作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其中行政处理(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理(处罚)依据。由承办人A、承办人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做出处理决定7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理用人单位,并由被处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同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整理案卷归档。由案劳动监察承办人B将结案案卷归档,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并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