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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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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9: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黑龙江齐齐哈尔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资料。审阅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设立税务登记的申报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审核
1、管辖权限
纳税人不论其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与相关信息比对稽核
(1)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2)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3)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实超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和登记信息之间的差异。
(4)审核《税务登记表》的填写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三)核准设立税务登记
1、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种登记岗,进行税种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通知税源管理岗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核发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由县级(含本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
(四)资料回退
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连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应由纳税人保存的资料退回纳税人。
按日核对、汇总收取的工本费,结帐后将银行存款回单和《完税证》报查联送交税收票证管理岗记帐,做到日清日结。
(五)资料归档
税务登记办理完毕,本岗对下列资料进行整理,传递档案管理岗归档: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和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规定的30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小小赏金只为给深夜码字的楼主买杯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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